什么單位不具備投資資格或投資能力受到限制?下面來看看:
1. 被鎖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統的“警示信息系統”的市場主體(含自然人),在鎖入期間其投資資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鎖入“警示信息系統”的自然人,在鎖入期間不能擔任其他企業(yè)的新股東;不能在已擔任股東的企業(yè)中追加或受讓股份。
2.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舉辦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
黨政機關所屬具有行政管理和執(zhí)法監(jiān)督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以及黨政機關各部門所辦后勤性、保障性經濟實體(企業(yè)法人)和培訓中心不得投資舉辦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
3.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不得作為投資主體向其它行業(yè)投資設立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
4. 外商投資企業(yè)不得投資舉辦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
5. 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能投資舉辦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
6.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的法人分支機構的經濟性質核定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全資設立”,并不得投資舉辦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
7. 工會經區(qū)、縣級以上工會批準后可以投資舉辦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
8. 法律、法規(guī)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成為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yè)股東。

標簽Tags:
注冊公司
關鍵字:
單位受到投資限制
|